李承鹏写书称足球教练赌徒被判不构成侵权

2012年12月19日03:59  南方都市报 微博

  南都讯 记者吴笋林 名记李承鹏与足球报记者合写的《中国足球内幕》一书中,因撰有《陈亦明:从名帅到赌徒》一文,被足坛名宿陈亦明以名誉侵权为由告上法庭。此前一审陈亦明胜诉,昨日广州中院二审宣判结果发生逆转。

  足坛名宿被指“职业赌徒”

  该宗名誉侵权案,从2010年6月一审开庭,到2011年6月一审判决,再到今年4月二审开庭,至昨日二审宣判,犹如一场“马拉松”式诉讼。

  陈亦明是中国足球界的知名教练。刘晓新是足球报的法定代表人,李承鹏、吴策力当时是足球报的记者。在2009年的足坛扫赌反黑风暴中,李承鹏等三人合著了《中国足球内幕》一书,足球报从2009年12月21日起对书籍文章进行连载。其中有一节内容为《陈亦明:从名帅到赌徒》。李承鹏后还在博客上发表多篇文章,被指涉及陈亦明赌球。

  2010年1月19日,陈亦明发表声明,指责李承鹏等三人侵犯其名誉权,起诉并索要精神赔偿450余万元。一审的广州荔湾区法院认为李承鹏等人的文章以陈亦明为描述对象,虚构其经常赌球等事实,使用“狗屁不是”等含有贬低人格的言辞,其行为构成诽谤和侮辱。故一审判决陈亦明胜诉,并判决李承鹏等赔偿精神损失抚慰金10万元。

  二审法院:报道基本属实不构成侵权

  李承鹏等三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,广州市中院二审认为,本案争议焦点是涉案文章是否侵犯了陈亦明的名誉权。

  根据《最高法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》,“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,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,应按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。文章反映内容基本真实,没有侮辱他人人格内容的,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。文章基本内容失实致他人名誉受损的,应认定为名誉侵权。”

  广州市中院称,本案中,陈亦明是体育名人,属公众人物。公众人物比普通民众更有机会保护自己的名誉,他们接触媒体的机会远多于普通民众,当媒体上出现关于他们的错误信息时,他们往往随时可以召开新闻发布会,找到媒体发表声明澄清事实。所以,作为公众人物的体育名人,对于新闻报道可能对其名誉造成的轻微损害应当予以容忍。

  广州市中院称,陈亦明所称“默契球”、“人情球”已经背离了竞技体育的公平、公正精神,李承鹏等人的相关报道远未达到捏造或歪曲事实的程度。故认为李承鹏等人在著书时并没有主观过错,内容基本属实,没有侮辱陈亦明人格的内容,不构成侵犯名誉权。判决驳回陈亦明的全部诉讼请求,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陈亦明承担。

(原标题:陈亦明告李承鹏侵权案二审逆转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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